支撐這種說法的是面相學,壹門心理科學,通過觀察人的面部特征來判斷人的行為特征。這種類似的學科在中國很早就出現了。比如《禮記》在壹定程度上描述了面相的好壞,但是比較粗糙,邏輯聯系少,很難形成系統的理論。
直到17世紀初,西方社會才出現了更系統的面部分析學科。19世紀中葉,法國解剖學家Gal和Spezim在他們的著作《神經系統的生理解剖》中正式提出了顱骨理論,並提出了三個基本命題:
假設顱骨外部結構與顱骨內部結構和大腦結構有關。
假設大腦可以分成很多功能或作用。
頭骨的形狀與頭骨的形狀和頭腦的功能有關。
斯佩爾·子木也提煉了這些特征,並繪制了性格特征圖(如智力、忠誠、欲望等)。)到頭骨上的不同位置。當然,這個理論沒有現代人類生物學的支持。現代人類生物學認為,人的人格特征主要由大腦中的高級意識中樞控制。比如額葉和頭骨的形狀沒有必然聯系,但是壹個人的素質真的和長相無關嗎?情況並非總是如此。
在1970年代,美國心理學家進行了這樣壹個實驗,讓互不認識的實驗者兩人壹組工作。只有觀察外表,才能判斷對方的性格特征。實驗結果表明,大多數人可以根據面部特征大致判斷壹個人的性格。那麽,他們的判斷依據是什麽呢?
保羅·皮克曼是面部表情識別專家。在他的工作中,他描述了面部特征和行為特征之間的關系。他認為,面部識別是壹個極其復雜的觀察過程,在普通人中隨機實驗的結果幾乎沒有參考價值。
因此,他選擇了曲棍球運動員這壹特定群體。他試圖分析曲棍球運動員的外貌和犯規次數之間的關系,從而推斷出外貌和壹個人的暴力傾向之間的關系。結果顯示,臉寬的人更容易被犯規,因為他們犯規更多。
另外,如果從生物學的角度分析,壹個人的激素水平確實能在壹定程度上影響壹個人的外貌(比如顴骨的變寬),而且很多激素與人的情緒表達密切相關。所以有些外貌特征確實可能與某些性格和情感傾向有關。從這個角度來看,該理論可能適用於刑事偵查。
我們國家有更有說服力的理論。上海交通大學吳曉林教授在他的文章《基於面部圖像的自動犯罪概率推斷》中使用了四種算法:logistic回歸、K近鄰法、支持向量機和卷積神經網絡。通過對樣本的分析發現,與普通人相比,犯罪分子的口型、瞳孔間距、人臉確實與普通人不同。具體來說:
1。罪犯瞳孔之間的距離比較小,兩眼之間的距離比較近。
2。罪犯的嘴比較小,嘴角上揚。
3,罪犯比較明顯,有兩條明顯的線。
但文中指出的很多功能並不具有代表性和很高的辨識度,在現實中的應用前景並不理想。同時,他們在研究中只使用了1000多個樣本,很難保證這些規則的普適性,其誤導性的“罪犯人臉識別”也容易在社會上引起不良反應。最後,這個理論受到質疑,沒有得到普遍認可。
雖然我們知道壹個人的長相和壹個人的性格在某種程度上是有關系的,但是我們並沒有壹個絕對準確的標準,也就是找不出“某個特征”。對應於某個特征。“性格”和社會道德等準確的判斷,讓我們無法對壹個人做出如此堅定的判斷。
我們要認識到,其實壹個人的精神面貌也會影響壹個人的外貌。我們平時說的“長相”不壹般。靜態的解剖特征是身體外貌和面部表情相結合的動態結果,受多方面的影響。
不同的情緒會使壹個人的整體表情呈現出不同的特點,而從情緒變化的規律中,也可以看出這個人的性格特點。所以壹個人的五官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表達壹個人的內心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