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
為保障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根據《廊坊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壹,禁止燃放區域和時間
全年任何時間禁止在禁入區內(東至潮白河右堤,南至家具大道,西至同唐線,北至潮白河右堤)。其中,家具大道延伸至亞太城、經緯、鐘毅、湯種、居然之家、明泰來、金鑰匙、貴都等家具城展廳;迎賓小區、秀南小區、禦湖灣、陽光家園、福泰家園、韓晶君庭等小區;沭陽工業園。)放煙花。
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全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全年任何時候禁止在禁放區以外的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1)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
(2)車站、家具城、倉儲物流園區、工業小區、企業工廠;
(三)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
(4)安全保護區內的輸變電、燃氣、石油等能源設施;
(五)文物保護單位;
(六)重要軍事區域;
(七)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和養老機構;
(八)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九)公園、廣場、園林和重點林地。
三、違反禁令規定的,責令停止燃放,並可處以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查證屬實的,將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