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國家禁止公務員兼職,要求公務員遵守“壹人壹崗”。之所以這樣規定,也是因為他們對人民負責。
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公務員平時也很忙。如果他們兼職,難免會分心,影響自己的工作。都說不能壹心二用,更何況公務員的工作與人民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不能出差錯。這也是為了杜絕利用公共利益謀取私利的現象。所以不允許公務員兼職,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參加罷工。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4、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5.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6、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
7、貪汙、受賄、行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8.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
9、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10,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12、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13,違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14.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