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是隋唐以來的五大刑罰之壹。鞭刑是指用荊棘或竹板折磨犯人的壹種刑罰。在東漢時期,桿子被用作壹種懲罰。南朝時,南朝梁武帝固定了壹條鞭子和棍子。杖由荊條制成,分為大杖、法杖和小杖。棍壹般是“取衣而棍”,脫去中間的衣服(內衣),用竹木直接打臀部。
在北齊和北周,杖刑被列為五刑之壹。壹直到清末都是如此。宋、明、清規定婦女犯強奸罪,必須“脫衣受杖”,既造成肉體的痛苦,又達到羞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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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罰技能:
360行裏沒有這壹行,但是這壹行肯定是要看手藝的。杖在手,生死只在壹念之間。所以,怎麽打人就成了壹門學問。
李伯元《人間地獄》第九回提到了這壹點:從縣衙處罰的肥皂記錄來看,這塊小板子壹定是事先練好的。有的雖被打得體無完膚,但骨肉未傷;他們中的壹些人被打死了,但他們的皮膚紅腫,但他們內部受了重傷。
有人說,凡是錄肥皂的,都會提前練習這種敲打方法,就是把壹塊豆腐放在地上,用小板子打,只發出響聲,不打碎;到打架結束,裏面的豆腐已經爛了,外面還是方壹塊,壹動不動,這面是第壹高手。任何壹個犯罪的人,知道自己錯了,今天必然要挨打,他會毫不猶豫地花錢接受這種懲罰...
這樣,掌握這門高超技藝的人,不僅能順利完成砸杖任務,還能執法犯法,從中漁利。
沈家本《歷代刑法與刑罰考》記載,明代負責搬運宮廷杖的校兵在訓練時,先用皮子綁成兩個人形,壹個裏面用磚,壹個外面用紙,然後給他們穿上衣服,讓他們在上面走杖。用磚砌成的人形,用來練習“外輕內重”的技法
要求可以看起來很輕,衣服不能破損,但是裏面的磚要碎。包裝紙的形狀用來練習“內外重輕”法,要求它看起來很重,但裏面包的紙不會破損。只有工作人員達到這種程度,才能接受。
清代方苞的《獄記》記載了他在壹個罪犯監獄裏看到的壹件事:三個犯人受到同樣的懲罰。為了少吃點,他們提前賄賂了工作人員。
壹個犯人給了三十兩銀子,壹點骨頭輕傷,持續了壹個月;第二個犯人加倍還錢,只傷了壹點肉,不到壹個月就好了;第三個犯人給了壹百八十二塊銀元,刑滿後的那個晚上,他和往常壹樣。
很明顯,有錢人犯錯,只要有效,通常可以避免身之苦。最苦的是普通人,老錢看不到幾個,犯了點錯誤,賺不到錢,壹個人就能被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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