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信任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2.避難所的住所證明。
3.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4.避難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業證明。居民和職工家屬需要帶材料申報“農民”落戶。
5.居民和職工家屬需要帶材料申報“農轉非”落戶:落戶申請。
6.被信任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7、投靠人的原戶籍證明。
8.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9.妳需要帶材料辦理“農轉非”所需的相關手續。
10.申請人應向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市公安局根據政府的批準文件和登記名單提出意見,報政府批準。經市公安局會同有關單位批準後,在公安派出所落戶。
11.市公安局根據人民政府的批準和計委作出的規劃,經批準後在派出所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