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肯定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危害他人健康的方式可以表現為積極不作為和消極不作為兩種。前者如拳打腳踢、用刀砍射、棍棒打石、燒水燙傷等。後者,比如負責保護幼兒的保姆,是不負責任的。見幼兒持刀刺自己,仍不理會,結果幼兒將自己刺瞎,可構成本罪。可以由自己進行,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人進行,還可以由毒蛇、德國牧羊犬等家養動物進行。無論是本人直接實施的還是間接實施的,無論是針對哪壹部分、哪壹種方式,只要能夠故意對他人造成人身健康損害,都可以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必須違法。如果某種傷害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比如正當防衛造成無不應有的傷害,醫生給病人截肢治病等。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的違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以造福社會為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違法性。對於在激烈的對抗性運動日發生的傷害行為的合法性也要具體分析。如果這種傷害行為本身是運動規則所允許的,這種傷害壹般不能被認為是刑法上的違法行為;
3、損害他人身體必須對他人造成了壹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只是壹般的拳打腳踢、拉扯撕扯,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的結果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些是破壞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有三種形式,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果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者達到了等級就是輕傷,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