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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交了多少稅?秦朝不是收了每人120元的“計算稅”嗎?

這個“深水區”其實很搞笑。恰恰是文件留存最多的部分,也就是計算稅,也就是人頭稅。史書中,計算稅也會寫成“軍稅”,每人算120元。

在上面的文章中,我們已經列舉了這壹稅種的歷史記錄。在長達2000年的秦漢稅收史研究中,這幾個字曾是所有討論的基石。

但隨著眾多秦簡、漢簡的發掘,原來統壹的結論逐漸支離破碎,根本無法自圓其說。

壹份恰好可以承擔上述戶稅話題和計稅問題的史料,是對《睡虎地秦簡·法律問答》中壹個法律術語的解釋:

可以(為什麽)稱之為“藏家”、“做個好孩子,助人為樂”嗎?如果不離家而行,那就叫劃槳。

這壹法律解釋說明了壹個令人費解的問題,即合法登記人口的義務只提到了“夷”、“使”、“出家稅”,史書中斷言的每人120元的稅,秦律中並沒有提及。

結合《韓暉帝紀》,有這樣的帝王記載:

他還說,“官員治理人民,如果他們能做到最好,人民就會依賴他們,所以他們重視他們的財富,所以他們為人民服務。”今天,我的父母、妻子和同居者有六百多石,我的老官員杜威將軍,封將軍,封兩千石,只給軍稅,與此無關。

為什麽壹個對六百石以上的官員家庭不給予優惠免稅的基本“稅種”,在秦律和漢律中沒有看到明確的征收規定、稅額和稅率?

事實上,這個問題可以分為兩部分,即:

1,秦朝有沒有漢代意義上的“suan賦”,即使不是像以前壹些學者認為的“口賦”、“口錢”、“suan錢”等同名?

2.漢代意義上的“計稅”是不是壹直按照每人120元的稅額征收?

回答這兩個問題也解釋了上面記載的矛盾。

首先,我們來討論第壹個問題。

學術界普遍認為,漢代意義上的“算賦”在秦代的存在是基於兩條史料:

壹、《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列傳》:

秦做王的時候,有壹只白虎,經常從虎穴遊走到秦、蜀、巴、漢,害了壹千多人。王召奈在全國範圍內復活了那些能打虎的人,並以黃金獎勵了數千座城市。時有巴縣閬中人,可為白竹弩,可上樓射白虎。然而,王召甲子不想封它,因為他想刻壹塊石頭,恢復的野蠻人沒有租他們的田,第十個妻子沒有失去她的貞操。就受傷者而言,兇手能夠用錢來贖救自己。聯曰:“秦侵外族,失黃龍壹對;若侵秦,則失清酒壹分。”讓人民安居樂業。

二、《韓朝·措傳》:

今天秦朝之死,已致萬死,兩銖之死已有報道。死後,是不可能恢復的。世人都知道,災難是兇的,也是自己的。

“簋”字意為“算計”,“十妻不忘”,“壹簋之復”被前人視為秦興“算計賦”的佐證。然而,臧教授在《“算賦”的產生與漢代徭役貨幣化》(發表在《歷史研究》雜誌上)

比如《後漢書·皇後誌》記載漢代就有“八月計人”的制度:

中國法律經常派中國醫生、葉廷成、項公到洛陽鄉看好的處女,十三歲以上,二十歲以下,容貌秀麗,容貌合法,送回後宮,看能不能。所以,要慎重用人,詳細問舒哲。

這整個過程已經深入到“鄉鎮”了,明顯是在挑人,與稅收無關,但這還是個孤例。因此,臧教授引用了《二年律令·家法》中的法律:

八月,恒使夫、官、官於鄉籍,副臧(藏)其庭。

翻譯成中文,每年八月,鄉主官四福會同縣官、靈石,登記修改戶口,壹式兩份,壹份在鄉,壹份在縣。根據該法,他們修改後的戶口登記包括五個子表,即:

戶籍、年度明細登記、土地地籍、土地生命登記、土地租賃登記。

換句話說,所謂的“八月計人”,與女生的“歲月詳錄”有直接關系,即各個鄉鎮“13歲以上,20歲以下”的“好處女”,她們的年齡都登記在那個月,只是碰巧選在壹起而已。

事實上,秦漢文獻中有很多“計算”的對象。除了“算稅”,還有“算車船”、“算人”、“算錢”,並不是說“算”字就是120元。

當我們把這兩種史料區分開來,確定了理解的依據,就可以很痛苦地理解為什麽秦律提到“隱戶”,只提到“夷”、“士”、“胡夫”,而完全不涉及“算賦”或“軍賦”、“口賦”、“口錢”,因為在秦律意義上。

這個結論也與《高涵迪奇》中所說的壹致:

(四年)八月,始為進貢。

剛開始,只是說明剛剛開始,之前什麽都沒有。這個史料的解釋和三個解釋恰恰與臧誌飛教授的分析相反。

臧教授認為,漢武帝此時正處於與項羽決戰的前夜,應該忙著招募人口和士兵,而不是匆匆忙忙地征收“計稅”,否則只會加快百姓逃亡的速度。所以不是馬上征稅,而是登記、統計、核實戶口。

問題是這個記錄後面是:

漢王下令:軍士不幸身亡,官員將衣服、棺木收殮,送至其家中。四方都在歸心。

這涉及到與“suan”的因果關系。“suan”的目的除了“suan賦”還有壹個重要作用,就是做“使”,就是現代意義上勞動強度較小的“徭役”,或者秦漢簡牘中的“傳遞”或“傳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