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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信檔案是學生個人信息檔案的總稱,涉及國家高等教育學生信息庫中的學籍、學籍、學歷等信息。學生可以免費註冊實名,將真實身份與數據庫中的信息綁定,免費查詢各類信息,擁有完整的學信電子檔案。

官網:點擊進入高校學生學歷電子註冊方式。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學生學籍電子註冊工作,為學生和社會提供便捷、客觀、權威的信息查詢、驗證和認證服務,保護高等教育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等學校學生學歷電子註冊是指高等學校(含國家承認學歷的公辦和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和開放大學)和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承擔研究生培養任務的科研機構(以下簡稱高校)錄取的學生學歷和學業證書(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取得的畢業證書)的網上考試、電子閱卷和數據處理。

第三條高等學校學歷生(包括少數民族骨幹計劃基礎培養階段的預科、專科生和本科生、研究生、碩士生和博士生);海外中國學生、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的學生以及國際學生)需要以電子方式註冊他們的新生身份、他們的學年以及他們的畢業證書。

第四條高等學校是高等學校學生學歷電子註冊的主體,高等學校對符合國家規定並依法錄取的學生的學歷和畢業證書進行電子註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高等學校學生學籍電子註冊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電子註冊工作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管理、監督和檢查,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五條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以下簡稱薛鑫。com)是唯壹查詢大學生學歷電子註冊信息的網站。

第六條全國大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就業指導中心)負責Xuexin.com的運行管理,承擔大學生學歷信息的技術支持、日常維護、網上查詢、驗證和認證工作,獨立承擔因查詢、驗證和認證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並接受教育部有關部門的監管。

第二章學籍電子註冊

第七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組織相關機構對考生錄取數據進行審核,並將審核後的數據報送教育部匯總審核,作為新生入學資格復審和學籍電子註冊(以下簡稱學籍註冊)的依據。

第八條高等學校應當對新生入學和錄取資格進行復試,復試合格者予以註冊,復試不合格者取消其資格;放棄、保留或取消錄取資格的學生應予以標註。

招生學校負責少數民族骨幹計劃基礎培養階段少數民族預科生和研究生的資格審查。預科學校負責標註預科培養和骨幹計劃基礎培養的預科學校地位。預科培養完成後,轉入招生學校,招生學校對新生進行資格審核,並登記學籍。其他預科生由招生學校負責。

普通高校學生(包括專科生、本科生、碩士生、博士、專科生、第二學士等。)同壹學習期間只註冊壹個普通全日制學籍。跨校聯合培養的學生,在錄取學校註冊。

第九條按特殊政策錄取的學生應註明其錄取類型。比如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包括免費醫學、免費師範等本科生、非藏族學生西藏定向就業計劃、扶貧計劃、強軍援藏、少數民族骨幹計劃等研究生)、定向生、國防生、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生等。

第十條學校在學籍註冊中發現錄取數據錯誤或缺失的,應向省級招生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招生部門核實後將修改意見或補充錄取數據上報教育部,並將相關結果及時反饋學校。

第十壹條註冊後,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查詢。學生可以登錄薛鑫。查詢和驗證他們的身份信息和註冊信息。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從招生次年起至畢業,應當在每學年第壹學期進行電子註冊(以下簡稱學年註冊)。學年註冊包括學生在新學年的註冊(包括註冊、休學等。)和學年變化(包括留級、降級、跳級、休學、復學、轉專業、保留學年等。)、學籍(包括學業考試、社會實踐、獎懲等。)、學校註銷(包括退學、註銷、開除、死亡等。)而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是不需要標註復讀、降級、跳級的情況的。

第十三條學年註冊在每學年第壹學期後1個月內完成。學籍註銷應在學籍處理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學生離校後,薛鑫。com將學生的身份信息、學校註冊信息和學年註冊信息保存為學校註冊檔案。

第三章學歷電子註冊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頒發的學歷證書(包括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應當進行學歷證書電子註冊(以下簡稱學歷註冊)。學歷證書分為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

第十六條高等學校只能為取得學籍並進行學籍註冊的學生頒發和註冊畢業證書。學生畢業離校時,學校應出具畢業證書,並完成學業註冊。學生取得的輔修證書應在專業文憑註冊信息中標註。

第十七條學歷註冊信息應當與學歷證書內容壹致。學歷註冊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照片;學習開始和結束日期;專業、層次、學制、畢業(結業)和學習形式;學校名稱、學校(學院)名稱和證書編號。

學校要填寫學籍信息,信息不全的不提供網上查詢。

第十八條學歷證書的簽發日期應與學生畢業日期壹致,簽發日期為網上查詢學歷證書註冊的有效日期。

第十九條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身份信息,由學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證明,經學校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後變更,薛鑫網保留變更前的信息。學生要求修改或變更的信息或證明材料,如有弄虛作假嫌疑,不予受理。

學歷認證註冊並提供網上查詢後,學校不得變更證書內容和註冊信息,不再受理學生信息變更。報名信息確有錯誤的,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方可修改。

學歷證書如有遺失,學校將出具相應的證明,並在學歷註冊信息中標註。

第四章查詢和認證

第二十條就業指導中心應當根據學生學歷電子註冊信息,建立全國高等學校學生學歷電子註冊數據庫,為學生和社會提供查詢、核查和認證服務。

第二十壹條學生可以免費查詢自己的身份信息、學籍信息、學年註冊信息和學籍信息,也可以查詢自己的學籍。其他社會部門和個人可以根據學生提供的相關信息,查詢核實學生身份信息、學校註冊信息、學年註冊信息、學歷註冊信息和學生註冊檔案。

第二十二條就業指導中心根據全國高等學校學生學歷電子註冊數據庫和相關證明材料,可以提供認證服務,對申請人申請認證的學歷證書或者學業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鑒定。認證服務按照申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

第五章監督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應當重視學生學歷電子註冊工作,加強系統建設,規範工作流程,保障信息安全,加強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高等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和就業指導中心的采集、錄入和管理服務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權限規範管理和服務,數據登記、標註和修改應當由專人操作,嚴格遵守崗位制度,認真履行工作程序,確保數據登記及時準確。

第二十五條各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正確收集、管理和使用學生信息。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發布或傳播學生身份信息。

第二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入學的學生,學校不予註冊,已經註冊的,予以註銷。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經查實,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壹)以虛假信息註冊的;

(二)因密鑰和密碼管理不善,違規更改學生信息的;

(三)泄露或者將學生信息用於非法目的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6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